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認證實施規則摘錄
類別:環保認證標準知識 文章出處:艾普咨詢發布時間:2022-12-08 瀏覽人次:
前言:本認證規則規定了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認證實施規則的適用范圍、認證模式、認證環節、認證要求、認證標志使用及收費等內容。
本認證規則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提出。
本認證規則主要起草人:張坤、廖小卿、高曉晶。
本認證規則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 2020 年 03 月 12 日批準。
本認證規則自 2020 年 03 月 16 日起實施。 本認證規則由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解釋。
1.適用范圍
本認證規則規定了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認證的模式、環節、要求、認證證書、標志及收費等內容。
本認證規則適用于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微型(網格化)空氣站、微型水站、揚塵、噪聲、VOC 預警等設備的運營服務認證。
2.認證模式
現場審查 + 認證后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認證的主要環節包括:認證申請、型式審查、現場審查、認證結果評價、公示、批準、認證后的監督。
4.認證依據
本認證規則參考引用了下列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認證規則。
GB/T 27065-2015 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
GB/T 38221-2019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組織服務評價技術要求
T/CAEPI 2-2016 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運營服務能力要求
HJ 915-2017 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 817-2018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 和 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HJ 818-2018 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
5.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5.1 認證申請
5.1.1 申請中環協(北京)認證中心的ces中國環境服務認證證書(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認證)不分級,具體要求如下:
(1) 企業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產權關系明確;
(2) 正在運營的系統不少于 1 套或 10 個點位;
(3) 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能有效實施。已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并在實際工作中有效應用。主要負責人從事環境監測領域管理經歷不少于 3 年,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環境工程類或儀器儀表類本科及以上學位或環境類中級及以上職稱、且從事環境監測類技術工作的經歷不少于 3 年;
(4) 具備不少于 5 名與運營專業類別相適應的、 取得相應培訓證書的現場運營人員;
(5) 無不良記錄。
5.1.2 申請項目劃分
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原則上按微型(網格化)空氣站、微型水站、揚塵、噪聲、VOC 預警來劃分申請項目,申請單位根據運營情況可以單項或多項申請。
5.1.3 申請文件
申請網格化監測預警系統運營服務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并隨附以下文件: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2) 運營服務藍圖及與之對應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管理制度)目錄,一級認證申請需包含應急管理文件;
(3) 信息化管理建設情況說明及各功能使用情況;
(4) 自有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包括與運營因子相匹配的檢測/校準/比對所需的儀器設備及標準物質清單、照片及計量檢定證書;
(5) 管理人員、運營人員臺賬;
(6) 近三年完成的運營項目臺賬以及正在運營的項目臺賬;
(7) 每個運營因子提供(三套設備)的委托運營合同、用戶意見/客戶滿意度調查表、最近的第三方比對監測報告或內部質控(比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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